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重大事故,造成十八罹難慘劇,肇禍尤姓駕駛,經宜蘭地檢署長達十二小時偵訊調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聲請羈押禁見,於昨(廿三)日由宜蘭地方法院認定犯行重大,裁定五十萬元交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尤姓駕駛不發一語離去。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被告尤姓駕駛,聲請意旨略以尤姓駕駛普悠瑪號,關閉列車自動防範系統簡稱ATP,因列車已無ATP接收感應器監控車速,司機員更應注意其車速度不得超速,並隨時為煞準備以避免危險。詎其於途經宜蘭境內大溪站附近時,因感覺列車加速動力異常經關閉ATP後,係以手動、目測方式駕駛列車復未注意列車進站及過彎後,應符合速限規定,竟將列車加速至約一百四十公里之高速,而導致列車於廿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許在新馬站附近無法過彎而出軌,全車翻覆造成乘客十八人死亡,另致使一八○人以上分別受有輕重傷。因認被告犯刑法業務過死罪嫌,被告避重就輕,有勾串相關證人之虞,有事實足認其逃避刑事追訴、躲避民事求償而逃亡事實之虞,爰提出聲請羈押。該件合議庭訊問被告後,認相關證人之證詞及被告自承其因列車動力問題,於行至大溪附近,本應即將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關閉,亦明知依規定關閉ATP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惟其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確有業務過失。且查被告於該院供承列車自瑞芳始,列車動力異常、車上之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況其自承平時即有觀速之訓練,而新馬站月台為一大彎道,且速限為八十公里,其縱拉八十二-八十三公里,依卷附車速表可知於事故前之十六時四十五分,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於四十六分達一二○公里、四十七分時達一四○公里、至四十八分仍為一四○公里,旋即肇事。尤姓駕駛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以新台幣五十萬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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